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经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7年04月08日 11:28        点击:[]

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有关经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市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5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09]47号)以及退役士兵培训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市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并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进藏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原基础上增发50%。重点安置对象,回到地方后放弃岗位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即: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发30%(其中其中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增发60%)。

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地方实发经济补助金(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9000元已扣除)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一年,增发300元,服役10年以上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官在此基础上再增发30%。

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参照执行。

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费发放方式

根据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民安[2012]53号)和《关于印发〈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安[2014]19号)文件精神,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5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到课时数超过规定课时数的,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发放生活补助月数费最多为3个月,参加中、高级培训的学员发放生活补助费月数最多为10个月,剩余月数的生活补助费在获取“双证”后一次性发放。

三、安置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根据连政发[2012]68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起,市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按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开发区按2.5:7.5比例分担)”。

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根据生源地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享受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区,应扣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连政发[2009]47号)。

连云港市民政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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