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班主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实行业务理论水平、工作态度、敬业精神与工作实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进行。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按照本办法对全校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全体班主任。
二、考核原则
第五条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过程与结果相结合;
(三)领导评价与同行评价相结合;
(四)平时与期末相结合。
三、考核方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工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人组成,校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奉献精神和育人意识等;“能”主要包括业务理论水平、说服教育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中特殊问题的能力、科研和创新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效;“廉”主要指办事客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
第八条 针对考核内容,考核形式按按系部评价、学生评议、学工处评议、考核小组评议四个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最后提交学校审核。
五、考核程序
第九条 班主任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系部评议:各系结合学生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根据班主任的平时工作业绩,对本系班主任进行考核排序,推荐本系优秀班主任建议名单,如果所在系未推荐为优秀的班主任,学校原则上不评定为优秀。系部考核结果需经过系部领导班子同意,将考核结果上报。
(三)学生评价:系部会将安排工作人员在该班主任所带年级和系学生干部中随机抽取部分,组织学生对班主任的工作满意度进行打分。
(四)学工处评议及考核: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班主任进行评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内容结合班主任基本功大赛要求进行笔试考核。
(五)考核小组评议:学生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结合校学生工作处对班主任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评定。
(六)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将班主任考核结果报校党委,经公示无异议后,结果作为该同志年度考核结果。
六、考核等级的确定标准
第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优秀比例按照参评班主任人数的15%计算。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与班主任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外派、外借半年以上、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在考核学年内,班主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3)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6)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8)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考核为优秀的班主任将作为学校“优秀班主任”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并作相应处理,直至解聘。被解聘的班主任当年班主任工作年限不予认可,在本人评职称时学工处不出俱证明。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